讓基督的平安在我們心裏作仲裁 VS 基督作仲裁
- 西3:15:「要以基督的平安在心裏作仲裁」
- 羅5:1:「因信稱義,與神和好」
- 約14:27:「我所賜的平安」
- 約14:27:「留下平安」
- 弗4:3:「保守聖靈的合一」
- 腓4:7:「神所賜的平安必保守你們的心」
比較面向 |
讓基督的平安在我們心裏作仲裁 |
基督作仲裁 |
聖經依據 |
實際應用 |
---|---|---|---|---|
本質定義 |
藉由基督的平安在內心解決衝突的主觀經歷 |
基督親自擔任調解和判斷的客觀屬靈事實 |
- 西3:15:「要以基督的平安在心裏作仲裁」 - 提前2:5:「基督是神和人中間的中保」 |
- 內在調解 - 關係和解 |
作用機制 |
- 平安作為內心的調解者 - 消除個人內在衝突 - 信徒主動順服回應 |
- 基督直接介入 - 作為最高裁決者 - 行使屬靈權柄 |
- 弗2:14:「使雙方成為一」 - 賽9:6-7:「基督的政權」 |
- 屬靈爭戰 - 關係修復 - 生命更新 |
運作層面 |
- 主要在個人內心層面 - 心理、情感、意志的選擇 |
- 涵蓋個人、人際、屬靈層面 - 屬靈權柄的施行與神聖秩序 |
- 西2:14-18:屬靈爭戰 - 太18:15-20:解決人際衝突 - 弗4:2-3:合一的操練 |
- 個人成長 - 教會建造 - 群體和諧 |
信徒角色 |
- 主動讓步 - 降服 - 順從內在和平 |
- 接受基督的主權 - 承認祂的裁決 - 臣服於祂的權柄 |
- 雅4:7:「順服神」 - 弗5:21:「彼此順服」 - 腓2:5-8:「基督的心」 |
- 捨己 - 服事 - 饒恕行動 |
內在衝突處理 |
- 內在三派衝突調解 - 讓平安取代紛爭 - 安靜聆聽主聲音 |
- 基督調解各方 - 建立神聖秩序 - 執行終極判斷 |
- 西3:12-15:「以平安為中心」 - 太18:21-35:寬恕的比喻 |
- 情緒管理 - 屬靈分辨 - 衝突化解 |
時間向度 |
- 日常生活中持續的經歷 - 即時選擇和回應 |
- 永恆不變的屬靈事實 - 超越時空的權柄 |
- 約16:33:「我已勝過世界」 - 來13:8:「昨日今日永不改變」 |
- 持續操練 - 穩固信靠 - 恆常順服 |
相互關係 |
- 基督平安是仲裁工具 - 主觀經歷反映客觀事實 - 順服的決定 |
- 基督是最終仲裁者 - 客觀事實需主觀經歷彰顯 - 權柄的實現 |
- 加3:28:「在基督裏都成為一」 - 林後5:18:「與神和好」 - 羅8:6:「體貼聖靈的就是生命平安」 |
- 相輔相成 - 不可分割 - 辯證統一 |
屬靈效果 |
- 內心和諧 - 個人降服 - 與神交通暢通 |
- 全面性修復 - 建立和好關係 - 生命得著重建 |
- 羅12:18:「盡可能與人和睦」 - 詩133:1:「弟兄和睦同居」 |
- 生命更新 - 屬靈成長 - 教會合一 |
實踐路徑 |
- 操練靈 - 常常安靜等候 - 降服己意 |
- 尊重基督權柄 - 順服聖靈引導 - 實踐身體生活 |
- 西3:16:「彼此教導,互相勸戒」 - 約一1:7:「在光明中行」 |
- 禱告生活 - 話語滋養 - 團契相交 |
重要屬靈洞見:
- 1. 主客觀辯證關係:「讓基督的平安在我們心裏作仲裁」與「基督作仲裁」如同信仰的主觀經歷和客觀實際,二者相輔相成,不可分割。
- 2. 實現機制:基督的平安是基督自己作仲裁的具體實現方式,是祂權柄在信徒內心的彰顯。
- 3. 三重和平:
- * 與神縱向的和平(因信稱義)
- * 與人橫向的和平(彼此饒恕)
- * 內在心靈的和平(情感和思想得安息)
- 4. 實踐步驟:
- * 認識基督作仲裁的客觀事實
- * 選擇讓基督的平安在心中作主
- * 在具體情境中順服平安的引導
- * 建立以基督為中心的關係與群體
- 5. 終極目標:基督在凡事上居首位,信徒經歷內在生命的更新和基督身體的建造。
*請參照 2024年 七月 美國加州安那翰訓練 經歷、享受並彰顯基督(二)第二十二週 一個新人—作為神的傑作—的創造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