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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 '四個基本原則' (哥林多前書 第六, 十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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哥林多前書十章23、31節及六章12節給我們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四個基本原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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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個基本原則 |
關於 |
經文 |
說明 |
關於事情本身 |
個人 |
6:12上 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 |
第一,凡事信徒都可行,但他們所行的必須都有益處。這就是說,事情必須有利,就是不使人遭受任何虧損。 |
關於自己 |
6:12下 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那一件,我總不受牠的轄制。 |
第二,無論哪一件,信徒總不可受它的轄制。意即凡事都在我的權下,但我不在任何事的權下。凡事對我都是許可的、容許的、合法的,但我不受任何事的管轄(奴役),或被置於任何事的權柄、控制之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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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別人 |
團體 |
10:23 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。 |
第三,信徒所行的事,都必須建造別人。 |
關於神 |
10:31 所以你們或喫、或喝、或作甚麼事,一切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 |
第四,信徒所行的,必須為榮耀神而行(十31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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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請參照 新約恢復本聖經 哥林多前書 第八章 綱目及註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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