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因信稱義' 界說 (羅馬書 三章 21-31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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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:25 神擺出基督耶穌作平息處,是憑著祂的血,藉著人的信,為要在神以寬容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上,顯示祂的義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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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題 |
說明 |
經文 |
稱義的時代 |
如今(21節) |
3: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申言者為證, |
稱義的方法 |
在律法以外(21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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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的見證 |
有律法和先知為證(21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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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的定義 |
神把義加給人(22節) |
3:22 就是神的義,藉著信耶穌基督,歸與一切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 |
稱義的條件 |
藉著信耶穌基督(22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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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的範圍 |
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(23節) |
3:23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, |
稱義的原因 |
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(23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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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的根源 |
神的恩典(24節) |
3:24 但因神的恩典,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,就白白的得稱義。 |
稱義的完成 |
藉基督耶穌的救贖(24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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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的代價 |
人是白白的稱義,所憑的是耶穌的血(24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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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的根據 |
第一個根據:“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”(25節) |
3:25 神擺出基督耶穌作平息處,是憑著祂的血,藉著人的信,為要在神以寬容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上,顯示祂的義; |
稱義的顯明 |
顯示祂的義(25~26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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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的知識 |
知道神自己為義了(26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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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的途徑 |
不是用‘立功之法’,乃是用‘信主之法’(27, 28節) |
3:27 既是這樣,那裡有可誇的?完全沒有了!藉著什麼律?藉著行的律麼?不是,乃是藉著信的律。 |
稱義的結果 |
人沒有可誇的了:對自己,口已被堵住了;對神,只有開口讚美神(27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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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義之道 |
合乎獨一的神,合乎人類平等的道理 |
3:29 難道神只是猶太人的神麼?不也是外邦人的麼?是的,也是外邦人的; |
稱義之道 |
不廢掉律法,反堅固 |
3:31 這樣,我們藉著信使律法失效麼?絕對不是!反而堅固了律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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