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從 聖經 看 '喪失魂生命 VS 得着魂生命'

16:25 因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,必喪失魂生命凡為我喪失自己魂生命的,必得着魂生命
 約12:24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,
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,仍舊是一粒;若是死了,就結出許多子粒來
12:25
愛惜自己魂生命的,就喪失魂生命;在這世上恨惡自己魂生命的,就要保守魂生命歸入永遠的生命
14:26 人到我這裏來,
若不恨自己的父親、母親、妻子、兒女、弟兄、姊妹,甚至自己的魂生命,就不能作我的門徒
9:23  耶穌又對眾人說,
若有人要跟從我,就當否認己,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,並跟從我
12:11
弟兄們勝過他,是因羔羊的血,並因自己所見證的話,他們雖至於死,也不愛自己的魂生命
12:2 
望斷以及於耶穌,就是我們信心的創始者與成終者;祂為那擺在前面的喜樂,就輕看羞辱,忍受了十字架,便坐在神寶座的右邊

   

喪失魂生命

得着魂生命

喪失魂生命,就是使魂失去享受而受痛苦

救魂生命, 就是讓魂得着享受, 而取悅己, 不讓魂受苦

 喪失魂生命乃是喪失魂的享受

救魂生命就是保守魂在享受中

我們若在今世喪失魂生命

要在來世得着魂生命—太十六25

16:25 因為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,必喪失魂生命凡為我喪失自己魂生命的,必得着魂生命
8:35 因爲凡要救自己魂生命的,必喪失魂生命;凡爲我和福音喪失自己魂生命的,必救了魂生命

神乃是將人創造成一個需要享受的魂(創二7
接受神到人的靈裏藉着魂彰顯神,應該是人的喜樂和娛樂—參尼八10,羅十四17

2:7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塑造人,將生命之氣吹在他鼻孔裏,人就成了活的魂
8:10  他又對他們說,你們去喫肥美的,喝甘甜的,有不能豫備的就分給他,因為今日是我們主的聖日。你們不要憂愁,因耶和華的喜樂是你們的力量
14:17 因為神的國不在於喫喝,乃在於公義、和平、並聖靈中的喜樂

主耶穌在今世喪失魂的享受

使祂在來世可以得着祂的魂生命(約十11,賽五三12);我們也必須如此行(約十二2426

10:11 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
53:12 所以我要使祂與至大者同分,與至強者均分擄物;因為祂將命傾倒,以至於死,且被算在罪犯之中;惟獨祂擔當多人的罪,又為罪犯代求
12:24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, 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, 仍舊是一粒;若是死了,就結出許多子粒來
12:25 愛惜自己魂生命的, 就喪失魂生命;在這世上恨惡自己魂生命的, 就要保守魂生命歸入永遠的生命
12:26 若有人服事我, 就當跟從我;我在那裏, 服事我的人也要在那裏。若有人服事我, 我父必尊重他。

我們需要愛主耶穌,恨惡並否認我們的魂生命,雖至於死也不愛自己的魂生命—林前十六22,二9,路十四26,九23,啓十二11

林前16:22  若有人不愛主,他就是可咒可詛的。主來了!
林前2:9 只是如經上所記:『神為愛祂的人所豫備的,是眼睛未曾看見,耳朵未曾聽見,人心也未曾想到的。』
14:26 人到我這裏來,若不恨自己的父親、母親、妻子、兒女、弟兄、姊妹,甚至自己的魂生命,就不能作我的門徒
9:23  耶穌又對眾人說,若有人要跟從我,就當否認己,天天背起他的十字架,並跟從我
12:11 弟兄們勝過他,是因羔羊的血,並因自己所見證的話,他們雖至於死,也不愛自己的魂生命

我們若願意爲主、爲召會並爲眾聖徒的緣故,喪失我們現今一切屬魂的享受

別人就要得我們的餧養,並藉着我們得建造;這不是受苦,乃是喜樂—來十二2

12:2  望斷以及於耶穌,就是我們信心的創始者與成終者;祂為那擺在前面的喜樂,就輕看羞辱,忍受了十字架,便坐在神寶座的右邊

在國度實現時得着國度賞賜得以分享王治理全地的喜樂,乃在於我們今世救自己的魂生命或是喪失自己的魂生命—太十六2528,二五2123

16:26 人若賺得全世界,卻賠上自己的魂生命,有甚麼益處?人還能拿甚麼換自己的魂生命
16:27 因為人子要在祂父的榮耀裏,同着眾天使來臨,那時祂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
16:28 我實在告訴你們,站在這裏的,有人還沒有嘗到死味,必看見人子在祂的國裏來臨
25:21 主人對他說,好,良善又忠信的奴僕,你在不多的事上既是忠信的,我要把許多事派你管理;進來享受你主人的快樂

   

*請參照  2019 年 春季國際長老及負責弟兄訓練 在基督徒生活與召會生活中神國的發展   第五週   國度的操練爲着召會的建造–太十六(國度的操練)
*請參照  2020 年 秋季國際長老及負責弟兄訓練 - 基督徒生活、召會生活、 這世代的終結以及主的來臨   第三篇 喪失魂生命,有分於得勝者的被提,並得着我們信心的結果—魂的救恩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JC 的頭像
    JC

    極大的奧秘 - 基督與教會

    J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